监事会条例
监事会是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的机构。为明确和规范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产生办法,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3.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长任期以一届为限,不得连任。
5.未担任学会理事职务。
5.选举生效和上任:
(1).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宣布,无异议后,选举结果生效,由选举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加盖学会公章。
(2). 监事会上任时间和理事会上任时间同步。
6.监事缺额时的增补
如监事长届中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时,由得票最多的监事继任。如监事会人数少于3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2.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3.监事长本人或指派监事列席所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监事须记录参会人员情况及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合法,等。当参加会议的监事发现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违反学会有关规章或程序时,有权当场向主持人提出纠正要求,并将纠正要求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4.监事会可根据学会的规章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的不当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第六条规定。
5.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不含)监事的同意。
6.监事会的正式文件须存入学会档案。
7.监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书面向会员代表报告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监督情况。
1.当理事会有不当行为时,监事会向理事长提出纠正要求。
2.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不满足参选时的资格要求时,由监事会作出停权决定。
3.当理事长届中不能履行职责时,监事会依据《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中的规定终止理事长资格。
4.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违反《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时,由监事会根据条例作出停权决定;对于其他未在《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中规定的情形,由监事会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部门的处罚动议。
5.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3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申诉被受理后,则提请作出决议的机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则驳回申诉。
1.监事一年内未按要求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时,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2.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3.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4.如会员认为监事长或监事会未能按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联署至少5名会员向理事长(会长)提出处罚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处罚决定。
注:2008年4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
2015年10月21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2019年6月24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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